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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从事化工行业相关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来源:深交所      2021-01-07
导读:1月6日,深交所发布食品及酒制造、电力、汽车制造、纺织服装、化工5件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这是深交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有关完善分行业信息披露标准要求,继去年全面修订18件和新发布4件行业指引后,深入推进行业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建设,持续夯实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的又一重要举措。化工行业原材料和能源采购价格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情况有重要影响,且行业对环境影响较大,指引要求公司充分披露主要产品的原材料和能源采购价格情况,并及时披露受到环保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 18 号

——上市公司从事化工行业相关业务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从事化工行业相关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化工行业相关业务是指上市公司从事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石油贸易和加工等相关业务活动。上市公司从事民用爆破相关业务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 10 号——上市公司从事民用爆破相关业务》。

第三条 上市公司化工行业相关业务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30%以上的,或者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30%以上的,或者该业务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适用本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化工行业相关业务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本所鼓励公司参照本指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从事化工行业相关业务,视同上市公司从事化工行业相关业务,适用本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参股公司从事化工行业相关业务,可能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上市公司披露行业信息、经营信息时,应当合理、审慎、客观;涉及引用数据,应当确保引用内容客观、权威,并注明来源;涉及专业术语,应当对其含义做出详细解释。

第六条 上市公司除遵守本指引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七条 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格式准则要求,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结合报告期内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政策环境、上下游情况等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分析行业发展状况及总体供求趋势,并说明对公司当期及未来发展的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二)主要产品及用途、主要产品工艺流程、主要产品的上下游产业链、主要经营模式等。如较上一报告期发生重大变化,应当披露变化的原因;

(三)单独披露占公司营业收入或净利润 10%以上的产品,分项列示产品的产量、销量及收入实现情况、产品每半年度的平均售价及同比变动情况,并分析变动原因;

(四)结合主要产品的成本要素构成,详细披露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模式、各项主要原材料采购额占采购总额的比例、结算方式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每半年度的平均价格等。如主要原材料价格较上一报告期发生重大变化,应当披露变动的原因,并量化分析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营业成本的影响;

(五)上市公司能源采购价格占生产总成本 30%以上的,应当披露主要能源供应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主要能源类型、主要能源每半年度的采购金额及数量等。报告期内上市公司主要能源类型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披露变化的原因、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六)主要产品生产技术所处的阶段、核心技术人员情况、专利技术、产品研发优势等;

(七)以列表方式披露主要产品的设计产能、产能利用率、在建产能及其投资建设情况等,并分别披露主要化工园区生产的产品种类;

(八)报告期内正在申请或者新增取得的环评批复情况,如涉及新增产能,需明确环评申请所处阶段,并提示风险;

(九)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如出现非正常停产情形的,应当披露非正常停产的原因、停产子公司或车间产生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比例、复产情况、预计复产时间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等;

(十)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生产、运输、销售等方面已取得及应取得的相关批复、许可、资质及有效期。下一报告期内相关批复、许可、资质有效期限将届满的,公司应当披露续期条件的达成情况;

(十一)上市公司海外业务产生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净利润 10%以上的,还应披露海外业务开展的具体情况、报告期内税收政策对海外业务的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十二)报告期内开展金融工具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披露衍生品交易情况;

(十三)公司从事下列化工细分行业的,除披露前款规定内容外,还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1. 从事石油加工、石油贸易行业的,应当披露公司主要销售渠道、进出口贸易规模及相关税收政策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公司码头、仓储、储罐容量等物流设施情况;

2. 从事化肥行业的,应当披露公司主要产品种类、竞争优势、营销方式、政府补贴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销售淡季生产能力的安排、进出口贸易规模及税收政策等变化情况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3. 从事农药行业的,应当披露公司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农药产品登记情况、主要产品的用途及竞争优势、进出口贸易规模及税收政策等变化情况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4. 从事氯碱、纯碱行业的,应当披露公司产业链布局、单位产值能耗情况、是否享受优惠电价,并说明电价政策和购电价格变化对公司营业成本的影响;

5. 从事化纤行业的,应当披露产品品种及用途、进出口贸易规模及税收政策等变化情况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6.从事塑料、橡胶行业的,应当披露销售模式、产品品种及应用领域、进出口贸易规模及税收政策等变化情况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重要事项”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被环保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披露处罚的原因、内容及整改措施;

(二)披露报告期内安全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工艺、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和报告期内接受主管单位安全检查的情况等。报告期内公司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披露影响及应对措施;

(三)不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或其重要子公司的,鼓励参照重点排污单位披露主要环境信息。

第九条 上市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披露财务报告附注时,应当披露与行业相关的具体会计政策,并按照下列

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依据自身业务模式和结算方式,详细披露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并披露行业特殊的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时点和核算依据;

(二)披露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新增投资规模、预计产能、建设周期、在建工程转固情况;

(三)披露报告期内安全专项储备的核算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计提比例、计提金额和安全专项储备在报告期内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上市公司出现非正常停产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停产产能占比情况、停产子公司或车间产生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比例、预计复产时间、公司的应对措施等。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价格变动情况、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本所鼓励上市公司每季度披露主要产品和原材料价格环比变动情况。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能源采购价格占生产总成本 30%以上的,主要能源类型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披露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许可或资质时,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对公司未来业务的影响。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监管规定被主管部门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披露处罚原因、内容以及对公司未来业务的影响。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被环保部门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披露处罚原因、内容以及对公司未来业务的影响。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因特殊原因无法按照本指引个别条款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披露内容或者不披露相关内容,但应当同时说明并披露原因,提示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第十七条 本指引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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